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二、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备注:
1、委托人应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2、代编的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提供前需要有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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