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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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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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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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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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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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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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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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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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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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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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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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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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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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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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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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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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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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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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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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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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
(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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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政府的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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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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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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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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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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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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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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