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象为:我市辖区内行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中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具有初级、中级、高级职称),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岗会计人员)。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已经于2017年12月取消,不再作为继续教育的依据。
3.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须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方可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否则学习成绩无法登记(信息采集通知及网址见泰安市财政局官网)。
4.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属地是一致的,是指工作单位所在辖区(县、市区),不能选错(无工作单位,但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以户籍所在地为准)。
5.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一般于当年10月至12月31日(以继续教育通知为准)进行,继续教育结束后,需要补学的,请于1月份开始登录泰安市财政局网站,选择县(市、区)指定的继续教育网站自费补学,补学合格后,成绩由属地财部门与继续教育网站负责导入,个人无需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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